泸州高新区产业人才政策十五条

2024-02-20 00:00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人才工作决策部署,积极主动融入全省人才发展雁阵格局,聚焦高新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现代服务业等主导产业及相关领域的高层次人才、紧缺实用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制定本政策。

一、岗位激励。全职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详见附件),按照A、B、C、D、E类,分别给予每人每年24万元、12万元、6万元、3万元、1.44万元的岗位激励,岗位激励每年发放1次,最高发放5年。新引进的符合条件的紧缺实用人才(认定标准详见附件),给予F类人才每人每年2000元的岗位激励,每年发放1次,最高发放3年;给予G类人才每人3000元的岗位激励,一次性发放。

二、免租公寓。非泸州主城区户籍、以家庭为单位未在泸州主城区购房、全职新引进在高新区工作的人才,自引进之日起,A、B、C类人才可长期免租金入住高新区人才公寓,D类人才可5年内免租金入住高新区人才公寓,E类人才可3年内免租金入住高新区人才公寓,F、G类人才可1年内免租金入住高新区人才公寓。

三、租房补助。非泸州主城区户籍、以家庭为单位未在泸州主城区购房、全职新引进在高新区工作的人才,原则上优先安排入住人才公寓。不能安排入住人才公寓的,可按规定享受租房补助。自引进之日起,A、B、C类人才按1200元/月的标准提供租房补助,D类人才5年内按900元/月的标准提供租房补助;E类人才3年内按700元/月的标准提供租房补助;F类人才1年内按500元/月的标准提供租房补助;G类人才1年内按300元/月的标准提供租房补助。租房补助每年发放一次。

四、购房补助。非泸州主城区户籍、以家庭为单位未在泸州主城区购房、全职新引进在高新区工作的人才,自引进之日起5年内,在泸州高新区建成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根据购房总金额给予购房补助。A类人才按照“一事一议”规则、最高不超过200万元,B类人才根据购房总金额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C类人才根据购房总金额的40%、最高不超过80万元,D类人才根据购房总金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E类人才根据购房总金额的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购房补助按照5:3:2比例分3年发放;F、G类人才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购房补助,一次性发放。若前期已享受免租公寓(租房补助)政策,申请购房补助时扣除已享受的公寓减免租金(租房补助)。住房自不动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若5年内交易上市,将追回购房补助。

五、个人贡献奖励。全职新引进的E类及以上高层次人才,按照个人对高新区财政贡献的100%给予个人贡献奖励。奖励每年发放1次,最高发放5年。

六、创新创业支持。人才(团队)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到高新区创新创业,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根据项目人才、技术、专利、研发、效益等情况,经评审后提供最高2000平方米、三年免租金工作用房。对于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项目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的,可通过基金投资和股权投资的形式给予最高1亿元的支持额度。若所设立企业获得区外风险投资的,可按照所获得区外风险投资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股权追加投资。

七、技能提升奖励。通过自学或培训,对新取得助理级、中级、高级(含正高级)职称的技能人才,分别给予1000元、3000元、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含特级技师)等同视为助理级、中级、高级职称,以考代评的系列职称按同等级职称认定。

八、个人提升资助。实施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对院士后备人选培养按照“一人一策”给予综合支持,对入选国、省级重大人才计划的入选人才和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项目资助。对评选为国家级、省级优秀高技能人才的,获评当年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竞赛奖励支持。鼓励各类人才积极参加技能竞赛,对获得世界、国家、省级一类(综合类)技能竞赛奖以上(不含优胜奖)名次的,获评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全职引才奖励。对全职新引进E类以上高层次人才的企业,按照30—50(不含)万元、50—100(不含)万元、100万元以上年薪区间,每年分别给予引才企业8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引才奖励,每年发放1次,最高发放3年。

十一、柔性引才奖励。鼓励企业通过兼职挂职、项目开发、人才派遣等合作方式柔性引进人才。柔性引进D类以上人才的按照50—100(不含)万元、100万元以上薪资区间,每年分别给予引才企业10万元、15万元的引才奖励,每年发放1次,最高发放3年。

十二、高层次人才引荐奖励。对提前报备并成功引荐高层次人才(团队)到高新区全职工作满1年的,一次性分别按国家级人才(团队)每个5万元、省级人才(团队)每个3万元、博士或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每个1万元的标准,给予引才企业或个人人才引荐奖励(人才本人、人才入职单位及员工、财政供养人员除外)。

十三、高技能人才输送补贴。与高新区建立人才合作关系的院校及相关人才输送平台,新输送高技能人才到高新区稳定就业1年以上达100人的,一次性分别按高级工300元/人、技师500元/人、高级技师7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人才输送补贴。

十四、企业外出招聘补贴。支持高新区企业赴外地招聘,提前报备并征得党工委组织部同意后,赴外地开展招聘活动的企业,对活动产生的必要交通费和住宿费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单场招聘活动补贴人数不超过2人,按照实际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50%进行补贴,且最高不超过市级机关差旅标准的50%。

十五、人才服务保障。在高新区稳定就业5年,根据人才类别,可享受人才落户、配偶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绿通、消费信贷、购房优惠等服务,优先推荐担任“两代表一委员”。对重点人才(团队)项目提供“一对一”人才专员服务,列入各级领导干部联系对象,定期开展走访慰问、培训研修、疗养体检等。

本政策自2024年3月1日起实施,原《泸州高新区高层次人才、紧缺实用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培养工作支持办法》(泸高管发〔2022〕2号)同时废止。企业、人才(团队)税务及统计关系不在泸州高新区的(高层次人才引荐奖励、高技能人才输送补贴除外),或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尚在影响期的,或属于财政供养人员的,不享受本政策相关奖励补贴。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最终解释权归泸州高新区党工委组织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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