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24-04-18 00:00

为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生物医药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全会,市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关于医药健康产业的决策部署,推动泸州市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区域医药健康中心,根据《中共泸州市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服务全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决定》《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六大工业产业提质倍增行动方案(2022—2027年)的通知》(泸市府发〔2023〕13号)等精神,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提升研发能力

(一)药品。

按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

1.生物制品创新药、化学药创新药、中药创新药:对当年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7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项条款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7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卫生健康委)

2.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对当年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项条款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4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卫生健康委)

3.对企业新取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证书的仿制药、生物类似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每个品种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已取得注册证书的仿制药新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并重新取得注册证书的,每个品种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项条款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医疗器械。对新取得国家级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的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每个品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它新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证书(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的,每个品种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此项条款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卫生健康委)

(三)原辅料。对首次取得登记号的原料药、辅料(标识状态为A),分别一次性奖励登记人100万元、20万元;对化妆品首次应用并被纳入我国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的注册新原料,经核准后每项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

(四)院内制剂。鼓励各医疗机构在省药监局完成院内制剂备案,完成备案后,单个品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出让院内制剂知识产权给医药企业用于新药研发的医疗机构,按合同实际交易到账金额的30%对医疗机构给予奖励,每个品种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五)健康产品。新获得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批准文号,经认定后,每个批准文号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

二、支持平台建设

(六)公共服务平台。加快培育引进医药合同研发机构(CRO)、医药合同外包生产机构(CMO)、医药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机构(CDMO)等产业应用基础平台。支持建设公共分析检测中心、新药评价研究中心、中试制剂中心、实验动物资源研究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首次获得国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认证项目达到3大项、5大项的单位(“一事一议”的除外),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对新取得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资格认证的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新增一个备案专业且开展业务的,另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我市GCP认证单位为我市医药企业提供临床试验服务项目,每服务1项最高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参与单位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GCP认证单位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

(七)技术研发平台。对新获认定或批准建设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补。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奖补。对新获批的国家、省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300万元、50万元补助支持;国家、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补助支持;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支持建设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设立的科研平台资源对外开放共享,面向我市医药企业开放,经认定后,按服务医药企业合同金额的10%予以奖励(双方须无投资关联情况),单个平台每年奖励不超过30万元。鼓励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共建研发平台,对新建成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认定后,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科技和人才局,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加快企业培育

(八)中药材种植。鼓励建设中药材标准化基地,打造“定制药园”,每年开展一批“定制药园”评选,对生产基地和产地初加工在泸州,发展“定制药园”成绩突出的中药材新型生产主体,按订单履约规模100亩以上、500亩以上、1000亩以上三个等次,分别给予3万元、6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地理标志产品的中药材,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川产道地药材品种备案的中药生产企业,每个品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中医药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竹业局、市市场监管局)

(九)市场开拓。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并在国外市场实现销售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化学原料药(中药提取物)、中成药、化学制剂、生物制剂,每个品种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产品,按不超过认定后第一年度产品销售合同金额的5%予以销售奖励,单个产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均在市内的,给予研制单位奖励资金的20%,80%的奖励资金按照采购量分摊给用户单位,由研制单位牵头,联合用户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研制单位在市内、用户单位在市外的,给予研制单位20%奖励资金,由研制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逐级申请。(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会展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

(十)支持产品委托生产。对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我市医药企业生产其所持有产品,其产品在我市对外销售,单个品种(品规)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给予委托方1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品种(品规)年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给予委托方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

(十一)项目支持。对医药企业申报的各类科技项目给予支持,获得省级以上科技项目专项资金的,按获得专项资金的20%给予奖励,用于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科技和人才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十二)技术改造。支持医药制造企业技术改造,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之间的医药制造企业,按照实际投入设施设备改造资金的3%给予资助。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按《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六大工业产业提质倍增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泸市府规〔2023〕5号)执行。支持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试点示范企业(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确定为国家级能效领跑者、省级节能降碳标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补。对确定为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示范单位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十三)人才激励。对全职引进、培育的国家级人才或年薪300万以上的科研人才,按不超过签约年薪6%的标准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补贴。对柔性引进单次薪酬10万元以上高层次人才的企业,按不超过薪酬总额20%的标准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全职新引进并为泸州作出贡献的急需紧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正高级职称人员,经认定,3年内每月发放2000元生活补贴。对在站博士后按2000元/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1500元/月标准发放租房补助,出站博士后留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每人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新获得(评)的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大国工匠;全国技术能手;特级技师、首席技师、四川工匠,3年内每月分别发放5000元、3000元、1000元生活补贴。鼓励我市科技成果持有者在本市转化生产,按技术合同实际交易到账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个品种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四)金融服务。鼓励企业开展挂牌、上市、融资等资本运作,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企业,按阶段累计资助500万元,具体方法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泸市府规〔2022〕1号)执行。对获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泸州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基金除外)投资的我市医药健康企业,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50万元。鼓励金融机构特别是科技金融专营机构支持医药健康企业发展,对医药健康领域科技创新、技术突破等新型专利开展质押融资和贷款服务,综合运用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医疗机械设备租赁服务)等多种融资模式。对年度新增生产经营性贷款的“链主”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根据企业营业收入等指标同等增长的情况,实施贷款贴息,按当年1月份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予以贴息,若实际利率低于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0%,则以实际利率为准,单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会展局、人行泸州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泸州监管分局)

(十五)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领航企业、省级制造业领航企业分别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新备案的省级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支持。(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和人才局)

四、完善配套政策

(十六)设立医药健康产业基金。筹建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基金,主要投资于泸州市内、外优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科技人才创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本地企业培育项目。重点投向创新药、高端仿制药、现代中药、生物技术药、核医药、诊断检测、器械、仪器、高端医用耗材等领域,适当向中药材种植养殖和消费医疗、康养、医美等大健康领域拓展。促进我市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会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工作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林业竹业局)

(十七)强化招引服务。成功牵头引进并落地产业链关联性较强的上、下游工业企业,根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额给予负责引进的工业企业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10万元基础奖励,并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1‰给予累计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按照15万元基础奖励,并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部分的2‰给予累计奖励;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不含)以上的,按照20万元基础奖励,并根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1亿元以上部分的3‰给予累计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150万元。(牵头单位:市经济合作外事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统计局)

(十八)优化审评审批。设立四川省食品药品审查评价中心泸州分中心、泸州市医药健康产业审查评价服务中心。实行药品、医疗器械“重点项目跟踪制”,建立品种清单,确定专班,“一对一”提供研发、检验检测、临床试验、注册、生产上市等全过程服务;加强对上争取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新药和创新医疗器械开辟绿色通道。(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

(十九)统筹整合资源。汇聚高端人才智力资源,邀请医药健康领域行业专家、企业家、投融资专家、政策专家等参与医药健康产业发展,设立医药健康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整合各行业资源、调动各方力量,开展供应链协同、技术创新协作、产业分析研究、决策咨询服务和组织开展交流培训、高端展会、大型论坛活动等工作。适时表扬一批对医药健康产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和人才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

(二十)“六医”联动发展。立足泸州资源禀赋和良好基础,优势优先、特色发展,大力推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提升医疗水平和服务能力,实施医疗信息化升级工程,打造高水平区域医疗中心。支持涉医类院校走好内涵式高质量发展道路,持续建强优势学科、打造科创平台、培养医学人才,不断提升医教综合水平。有效整合嫁接泸州优质的医疗、康养、文旅资源,建设高品质区域医养中心。支持医美机构集团化发展,形成一批特色品牌。积极做好医保服务工作。形成“医药、医疗、医教、医养、医美、医保”联动发展格局。(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合作外事局、市医保局)

本政策措施是对泸市府规〔2023〕5号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市府发〔2021〕25号)、《中共泸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快推进“酒城人才聚集行动”若干政策〉的通知》(泸委人才发〔2023〕4号)等相关文件的补充完善,适用于从事药品(含原料药及医药中间体)、特医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药用辅料、药包材、制药机械、检测仪器)等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独立法人机构,并在我市开展研发、生产、流通、服务等工作,其中,新研发或新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注册审批同意的产品需在我市实现投产。区县、园区应结合实际出台配套政策。对支撑引领全市医药健康产业发展实际效果佳、贡献大的新项目、新产品,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补。本政策措施单个企业每年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均为税前金额,涉及“以上”“不超过”均包括本数,“小于”“以下”均不包括本数。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他同类政策有重叠或冲突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4月18日执行,有效期四年。

展开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8-6016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信息
  • 厂房租购平台
  • 其他招商信息
  • 已为您免费生成了个人网上空间
    快去查看吧~
    政策下载
    在线咨询
    电话沟通
    电话咨询
    400-115-5265
    免费下载产业扶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