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中国科技城、全力打造成渝副中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激励作用,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金融产业发展
(一)支持金融机构招引。
对绵阳市辖区(园区)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市级金融机构(含各类地方金融组织,下同),市级财政分类给予金融机构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其中银行、财务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保险公司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其他金融机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我市注册设立区域总部、后援中心和专营中心的金融机构,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绵阳银保监分局、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逗号前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
对金融机构在我市重点金融服务领域进行创新的产品和服务,被纳入国务院发文推广先进经验的,市级财政给予金融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二、推动金融支持重点领域重点产业发展
(三)支持创新驱动发展。
1.降低科创企业融资成本。
对我市符合条件的科创中小微企业获得的信用贷款和非固定资产抵(质)押贷款,市级财政给予单户企业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2.支持保险提供科技风险保障。
对市辖区(园区)参加科技保险和军民融合保险的科技型企业,市、区财政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0%—45%给予单户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保费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绵阳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3.支持社会资本投资科创企业。
对符合条件且投资于我市辖区(园区)内科技型企业的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市级财政按实际投资总额的3‰给予单支基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引进市外已投高新技术企业或项目落地我市园区的,市级财政按照基金实际投资额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绿色低碳发展。
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再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建设运营,以及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融资用于绿色低碳项目,市级财政按照企业当年实际融资额的0.1‰给予单户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五)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
对促成我市上下游企业实现在线应收账款年度融资额排名前3名的核心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六)降低“专精特新”企业融资成本。
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贷款,市级财政给予单户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
(七)支持增加小微企业首贷和信用贷款。
对向无贷款记录的我市小微企业发放首笔贷款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其当年实际发放此类贷款金额的0.5‰给予补贴。对发放普惠小微信用贷款的银行机构,市级财政按照其年度新增普惠小微信用贷款额的0.5‰、单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给予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市财政局)
(八)支持融资担保增量降费。
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融资再担保机构授信范围,在我市开展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综合考虑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年度新增合作业务担保余额等因素,市级财政给予单户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风险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四、促进直接融资发展
(九)支持企业股权融资。
对在沪深北证券交易所和境外主要资本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的我市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我市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贴;对注册地、总部办公地新迁入我市的上市公司(非ST、*ST),市级财政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市级财政按全年实际再融资额的0.1‰给予单户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十)支持企业债券融资。
对市辖区(园区)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含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发债并调回绵阳使用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及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的,市级财政按照当年实际融资额的0.1‰给予单户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对上述首次成功实现债券融资的,再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发展改革委、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五、促进产融合作共赢
(十一)健全贷款分险机制。
市级财政建立总规模3.5亿元科创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与金融机构开展“科创贷”“科担贷”“设备仪器贷”等政策性产品合作,按照风险共担原则,由财政与合作机构按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引导金融机构降低科创企业贷款门槛和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绵阳市中心支行、绵阳银保监分局)
(十二)开展企业应急转贷。
设立2.6亿元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对我市符合条件的还贷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提供按期还贷、续贷短期周转服务,降低企业转贷成本和风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三)支持基金集聚发展。
对在基金集聚区举办的基金招商、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论坛峰会等活动,市级财政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费用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
本政策自2023年8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实施细则。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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