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持续优化外资投资环境,结合绵阳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扩大对外开放程度
(一)鼓励外商投资重点产业。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外商投资我市“4+8+1”重点产业(四大特色优势产业:电子信息、先进材料、装备制造、食品饮料;八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显示、磁性材料、核技术应用、激光技术应用、光伏储能、智能机器人及无人机、生物医药及医疗装备、连接器及传感器;数字经济与产业深度融合)。支持外商在绵沿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布局、垂直整合,提升本地配套率。支持跨国公司在绵设立区域总部,以及研发中心、生产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引导和支持重大招商项目以外资方式投资。〔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二)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推动实施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鼓励优质境外金融机构来绵投资,积极推动国际金融组织来绵设立服务机构。支持外商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来绵设立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依法依规、公平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兼并收购,参与金融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市国资委、市经济合作局)
二、加大投资促进力度
(三)加大奖励支持。对符合我市产业定位的新引进外商投资企业和市内增资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外商直接投资(简称FDI)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1.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100万(含)美元—1000万美元,按FDI资金总额2%给予支持奖励。
2.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1000万(含)美元—3000万美元,按FDI资金总额2.5%给予支持奖励。
3.当年实际到位FDI资金3000万(含)美元以上,按FDI资金总额3%给予支持奖励。单个企业当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以上FDI到位金额及时间以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认定为准。
(四)加强信贷支持。推动外商投资企业融资便利化,建立重大外商投资项目信贷审批绿色通道;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授信和审贷模式,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适当延长授信期限,在法律允许前提下设置更加灵活的还款方式和担保方式。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便利化,简化外商直接投资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绵阳监管分局)
三、优化外商投资服务
(五)推动外商投资便利化。推动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填报、外汇账户开办便利化办理。对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提交外资股东主体资格证明等资料原件的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容缺登记”等措施,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凭扫描件、复印件、传真等先办理登记后补报资料原件。推广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办理,为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士提供人才安居、子女入学、健康医疗等方面的便利服务。(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监管局、人民银行绵阳市分行、市公安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体局)
(六)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重点在谈和已签约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组建服务专班,及时协调、解决问题,依法依规做好企业要素保障、政策兑现、融资支持、用工保障、人才引育等服务保障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经济合作局等相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七)完善外企投资保护。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参与本地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农林和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建设运营,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招标投标、土地出让、标准制定、税费减免、项目申报、产权交易等活动。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享受专利审查与确权服务。搭建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解决通道,有效防范和化解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纠纷,依法保护外企合法权益,及时打击侵权行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局、市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
四、加大统筹协调力度
(八)拓展境外招商网络。鼓励委托具有丰富招商资源的专家智库、咨询机构、基金公司、行业商协会等机构开展“中介招商”,对促成引进符合条件的重大外资项目的中介机构,按FDI资金总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中介机构当年奖励金额总计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鼓励各县(市、区)、园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赴境外开展外资招商。〔责任单位:市经济合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九)强化外资工作激励。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差异化、精准化出台符合本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的外资政策措施。对年度FDI到资总额排名全市前3位,且不低于1000万美元的县(市、区)、园区,分别给予100万元人民币、80万元人民币、60万元人民币激励。(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合作局)
(十)强化外资工作考核。加大外资工作考核力度,科学设置指标权重。实行外资工作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外资工作“红黑榜”。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加强对稳外资工作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经济合作局、市委目标绩效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
本措施中FDI奖励每年1月根据商务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系统对上年度FDI数据进行统计,按照程序对上年度到资企业进行免申报奖励,奖励均为税前(币种人民币),所涉及汇率按奖励当年第一个工作日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定的汇率为准。其中:第三条涉及的兑现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地财政分别承担50%。
本措施支持主体为完成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依法正常经营的市内外商投资企业。企业弄虚作假获得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奖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措施自2024年1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根据政策执行情况,适时开展政策评估及调整。实施期间,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与其他符合国家、省、市同类奖补政策(含招商引资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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