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牙谷科创园公共研发孵化中心入孵支持政策

2024-03-11 0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中国牙谷科技创新体系,打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加速培育科技型企业,聚集创新资源要素,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支持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中国牙谷科创园公共研发孵化中心入孵企业、入孵团队以及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其他企业。

入孵企业指在中国牙谷科创园公共研发孵化中心内注册登记并实行独立核算、孵化研创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项目的法人单位。

入孵团队指有一定理论基础,且在中国牙谷科创园公共研发孵化中心内孵化研创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项目的研发团队。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三条 场地租金减免。租赁研发孵化单元的入孵企业、入孵团队,自签订入孵协议起,享受一年租金全额减免,第二年年内研发进度满足毕业要求享受当年租金全额减免。

租赁中试孵化器的入孵企业,自签订入孵协议起,孵化二类产品的,享受一年50%租金减免;孵化三类产品的,享受两年50%租金减免。

第四条 公共实验设备租用减免。在中国牙谷科创园公共研发孵化中心租用公共实验研发生产设备的企业或团队,享受费用减免。其中,入孵企业、入孵团队按照租用收费标准减免50%,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其他企业按照租用收费标准减免30%。

第五条 研发检验注册补贴。在中国牙谷科技创新中心开展产品研发阶段检验检测工作的企业或团队,享受费用补贴。其中,入孵企业、入孵团队按照收费标准补贴50%,在高新区注册成立的其他企业按照收费标准补贴30%。

入孵企业、入孵团队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报阶段的注册检验检测费(不包括在设计研发阶段的生物学实验费用、检测过程中重复检测产生的费用以及技术咨询费用等)和注册审批费全额补助。

第六条 创新创业大赛奖励。入孵企业、入孵团队的在孵项目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在省级和国家级大赛同时获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享受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毕业要求。租赁研发孵化单元的入孵企业、入孵团队在孵期间,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达到毕业要求:①研发形成产品原型或者样品;②在国家核心期刊及以上刊物发表1篇医疗器械相关论文,或在专业期刊上发表2篇医疗器械相关论文;③取得1项医疗器械相关发明专利;④参与编写1项国家、行业标准(规程),或主持编写1项地方标准(规程);⑤获批高新区区级及以上科研课题;⑥获得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获奖主体需为企业或项目)。租赁中试孵化器的入孵企业在孵期间,取得1张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视为达到毕业要求。

第八条 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对高新区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入孵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 以上支持政策与高新区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从优”“从高”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

第十条 中国牙谷科创园公共研发孵化中心毕业企业及形成产品原型或者样品的毕业团队在高新区落地投产的,可继续享受高新区招商引资政策;如未在高新区落地投产的,应全额退还所享受的支持政策(含租金减免补贴)。

第十一条 本支持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区重大政策调整或新出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本支持政策视情况终止或延续。

第十二条 本支持政策由资阳市药品医疗器械申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支持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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