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凉山州科技创新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全州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四川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四川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凉山州人民政府设立凉山州科技创新奖(以下简称:州科技创新奖),州科技创新奖包括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和州科技创新成果奖。
第三条 州科技创新奖每两年评奖一次,严控奖励数量,提高奖励质量。
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名(可以空缺)。
州科技创新成果奖每届授奖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60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
第四条 州科技创新奖励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其提名、评审、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设立州科技创新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统筹协调州科技创新奖励工作。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承担。
第六条 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州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州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州科技创新奖的提名、评审、监督等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遵守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设奖项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科学伦理。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力量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九条 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有创造性的重大研究成果或自主知识产权,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取得的成就为国内外、省内外同行所公认的;
(二)在凉山州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高新技术发展方面作出重大贡献,在工业、农业及社会发展等领域有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并对推动凉山经济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授予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需在凉山州连续工作时间不少于三年且提名年度在凉山州工作,须具有无争议的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条 州科技创新成果奖授予下列个人或组织: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器械及其系统等作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有重大技术创新,实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并对产业、行业技术进步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并实现成果转化,使工程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或者国内领先水平的;
(六)将自有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依法将其他组织、个人的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事业,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国防安全效益的;
(七)在管理和决策科学研究中有重大成果,对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八)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普及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和弘扬科学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通过建立和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开展技术创新活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的。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十一条 州科技创新奖实行提名制度,提名单位包括:
(一)州直相关部门;
(二)县(市)人民政府;
(三)经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提名条件的高校、企业、学会、协会等单位。
第十二条 提名单位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评审、异议处理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提名单位应当公布提名细则和流程,并在本学科、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范围内进行提名。
第十四条已两次被提名为州科技创新奖,经评审未获奖的,如没有新的重大创新成果和贡献,不再被提名。
第十五条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被提名参加州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已提名省级以上科技奖励尚在审批的,同一年度不再提名州科技创新奖。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为州科学技术创新奖的候选者(项目):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或是处于被立案审查调查期间的;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并依法被限制奖励的;
(三)被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处于惩戒期内的;
(四)在知识产权以及项目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方面有争议尚未解决的,或者依法应当取得相关行政许可而未取得的。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机构不得被提名为州科技创新奖候选者。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州科技创新奖候选者。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或者辅助服务工作的,不得被提名为州科技创新奖候选者。
第十八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第四章 评审与授予
第十九条 州科技创新成果奖评审包括专业评审和综合评审等环节;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评审为初评和综合评审等环节。州科技创新奖的评审规则和程序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初评和专业(学科)评审的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评审专家组成州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下设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评审组和州科技创新成果奖各专业评审组。
第二十一条 州科技创新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专家名单在评审期间应当保密。
(一)本人是州科技创新奖候选者的,不得担任本年度的评审专家;
(二)本人与州科技创新奖候选者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不得参加该候选者有关项目的评审;
(三)提名专家不得参与其提名项目所属专业(学科)评审组的评审;
(四)候选项目主要完成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其单位项目的评审。
第二十二条评审组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对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进行初评,对州科技创新成果奖进行专业评审,分别产生拟奖候选者,并报评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审由评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从拟奖候选者中产生拟获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评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综合评审形成的拟获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拟获奖者和奖励等级建议进行审核,并对奖励评审中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奖励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奖励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拟获奖者和奖励等级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六条 州科技创新奖由州政府颁发奖励证书,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州科技创新奖是州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十八条 州科技创新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授奖情况载入凉山州志,并可在州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评选中优先推荐。
州科技创新奖获奖人员的成果或奖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用岗位(职务)、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州科技创新奖候选者或者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后,将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审定。
对异议者的身份应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三十条 对州科技创新奖候选者的异议不影响其评审进程,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中止评审的除外。异议经调查核实成立,处于评审进程的,该候选者的评奖资格终止。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州科技创新奖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和投诉。对以真实身份举报和投诉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参与州科技创新奖评审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中知悉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评审情况、技术秘密或者剽窃技术成果。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要严审州科技创新奖提名者、候选者和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将其作为选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对州科技创新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禁止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州科技创新奖的提名或者获奖对象。
禁止利用州科技创新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五条 州科学技术奖励表彰经费由基金会和社会捐赠渠道解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被提名者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学术造假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州科技创新奖的,取消其当年度获奖资格;已经授奖的,经州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纳入科研诚信管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定期限内或终身被提名州科技创新奖的资格。
第三十七条 提名单位在提名过程中审查不严,影响评审结果的,由州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其1至3年的提名资格。
提名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州科技创新奖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禁止其参与州科技创新奖励工作。
第三十八条评审专家存在违反学术道德和评审纪律等行为的,暂停或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第三十九条 第三方机构为参评州科技创新奖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的分析测试、查新、评价、审计等报告的,停止采信其出具的相关报告,并由有关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条 国家公职人员在科技创新励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6年11月1日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发布的《凉山州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32号)同时废止。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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