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2024-01-18 00:00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成都市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行动方案》(成办发〔2022〕23号)等文件精神和成都市推进产业建圈强链和高水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大力支持绿色低碳综合服务和先进节能环保技术与装备研发制造两大特色优势领域发展,引领成都高新区环保科技发展和产业升级,推动成都高新区生态环保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和高水平生态环保先行区,结合成都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优势企业引育成长

(一)育强生态环保优势企业。对于国内外生态环保产业龙头、“专精特新”、产业链核心配套企业,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设立全球性(全国性)总部、区域性及功能性总部、两业融合试点、全国性研发中心,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在4亿元(含)、3亿元(含)、2亿元(含)、1亿元(含)以上,经认定,分别给予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落户奖励。对于首次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落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5000万元(含)、1亿元(含)、2亿元(含)、3亿元(含)以上生态环保领域新建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不含购买土地费用)总额分别给予1.5%、2%、2.5%、3%,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对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且在成都高新区内租赁生产、办公、研发用房的新入驻生态环保领域企业或机构,自签约入驻之日起,根据固定资产金额,按照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分档给予单个企业最长连续两年、总共不超过50万元租金补贴。

二、创新技术研发攻关

(二)研发应用生态环保关键技术。对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牵头承担生态环保领域国家重点研发、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国家财政划拨项目经费的30%,最高1000万元配套支持。对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参与生态环保领域国家重点研发、重大专项项目的企业或机构,给予国家财政划拨项目经费的10%,最高300万元配套支持。对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生态环保领域)奖励的单位,给予一等奖获奖单位100万元、二等奖获奖单位50万元资金奖励。对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的企业或机构研发生产的生态环保领域单类产品(技术、装备),首次进入省级及以上技术、产品、装备名录或政府采购目录,且在生态环保工程及产业化应用,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销售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支持,同一企业或机构每年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建设产业技术创新平台。鼓励各类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生态环保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对落地成都高新区的生态环保领域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一事一议给予资助。

三、产链协同生态营造

(四)培育壮大“链主企业”。支持企业加速成长为具备强大综合实力、能够带动产业链整体发展的“链主”企业。针对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首次经“成都市产业建圈强链人才计划”认定公示的生态环保产业链“链主”企业,给予100万元认定奖励;认定当年,“链主”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档次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

(五)开辟生态环保企业绿色通道。加大对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的生态环保领域企业融资和申请上级财政奖补资金的服务力度,协调开辟绿色办贷通道,争取优惠利率支持。搭建银企交流平台,开展生态环保企业融资服务对接。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生态环保企业分类制定融资服务方案,创新绿色金融服务。

(六)数字赋能产业发展。鼓励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的企业或机构建设生态环保数据服务平台、产业链网络化协同平台并开放共享,对外服务企业数达到200家及以上的,按照平台建设投资额的3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

(七)助力企业市场开拓。鼓励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的企业参加市级及以上管理部门认可的国际、国内生态环保领域专业展会,按展位费、布展费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四、减污降碳绿色发展

(八)支持主动绿色升级。鼓励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生产、研发型企业或机构自主提标升级污染治理措施,开展总量替代指标污染物减排,按照申报并最终经国家认定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量,给予同一企业或机构当年度每吨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减排量补贴1万元,每吨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补贴5万元,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二氧化碳(CO2)排放总量较上一年度减少达500吨及以上的企业或机构,经核定后按照200元/吨标准,最高补助50万元。补贴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总投资额(减排量往高值取整数,减排量0.5吨以下的不予补贴)。

(九)支持主动开展污染源监测。对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尚未安装但自愿安装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的企业或机构,按照实际基建、设备总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十)鼓励支持主动参与碳中和行动。对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主动开展碳排放状况核查或温室气体核查并获得《碳排放核查报告》或《温室气体核查声明/证书》的企业或机构,按实际委托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一次性补贴;对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通过近零碳试点建设验收工作并评定为市级及以上近零碳排放工业企业试点的企业单位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贴。

五、多层次人才培育引进

(十一)引进高端科技人才。对于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中科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级别生态环保领域领军人才,一事一议给予资金资助、人才安居、子女入园入学、创新创业等综合支持。对于工商注册、税收、统计关系在成都高新区内的生态环保领域企业引进并首次在成都高新区就业的管理、技术等高端人才,实际年收入工资在50万元以上的,分档给予用人单位最高50万元奖励。

(十二)强化产业技能人才培养。成都高新区内高校及职业(技工)院校聚焦生态环保产业链新开设学科(专业)的,按照固定资产投入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补贴。鼓励成都高新区内校企深度合作开展职业教育,通过产教融合共同建设生态环保产业技能人才培训学校(机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对于成都高新区培训学校(机构)培养并首次在区内就业的生态环保方面技能型人才,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最高1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

本政策自2024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政策与其他政策相重叠的事项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调整而产生冲突的,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本政策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由成都高新区生态环境和城市管理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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