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根据财政部 《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综〔2010〕80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与省财政厅 《关于调整成都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2〕1387号)和成都市住建局 《成都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成住建发〔2019〕175号)、成都市财政局与市住建局 《关于下调我市部分类别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成财综发〔2020〕8号),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以下简称
“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凡在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以下统称 “建设”)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单位
(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均应按照220元平方米的标准缴纳;对范围内的工业建设项目按60元平方米执行;对范围内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公共地下空间按60元平方米、非公共地下空间按120元平方米执行。
第三条 征收管理
四川天府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 (以下简称 “公园城市局”)负责四川天府新区直管区范围内配套费的征收工作。
配套费由建设单位 (含外资企业)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规划许可证或当期施工许可申请的建设面积缴纳;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竣工面积补缴或退费。
第四条 减免规定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规定,减免以下建设项目配套费:
(一)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
(二)非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免征,营利性医疗、养老、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项目减半征收;
(三)全国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 “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免征;
(四)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免征;
(五)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六)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
(七)有权机关规定的其他减免项目。
第五条 变更限制
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设计方案所确定的使用性质,一经改变,建设单位应按改变使用性质后的建筑面积大小补缴建设项目配套费。
第六条 退费规定
建设项目报建时无法确定是否符合配套费减免或无法确定减免额度的,应先按规定全额缴纳,项目建成后由公园城市局按核实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确定退费数额,四川天府新区财政金融局按程序办理退费手续。
第七条 滞纳金收取
对已开工建设或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配套费的,公园城市局应督促建设单位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缴纳滞纳金。
第八条 费用补缴
本办法生效前应缴未缴的配套费,按项目报建时缴费标准补缴并缴滞纳金。
第九条 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公园城市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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