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培育壮大生物医药产业集群,根据《巴中市“1+3”主导产业链长制“六个一”工作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壮大中医药产业
(一)支持道地药材单品种培育。支持巴中优势道地药材规模化发展,辖区内单品种药材种植面积首次超过3万亩、5万亩的(含坡地、林地等),分别给予所在县(区)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围绕市内道地药材优势品种系统建立单品种药材的三标准、五规范、二体系,单个品种所有标准、规范、体系在四川省中药标准委员会获备案审批通过的,每通过一个品种,给予所在县(区)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园区基地建设。新建成国家、省级中药材现代农(林)业园区的,分别给予所在县(区)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和省级新认定的“定制药园”,分别给予申报主体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在中药材园区基地内建设全产业链追溯和检测体系,对建成中药材追溯及检测体系并投入使用的市级以上现代农(林)业园区,给予所在县(区)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创建中医药文化传承基地、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健康旅游示范基地,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中医药文化传承基地、文化宣传教育基地、健康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所在县(区)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中药加工创新。以现代农业园区为重点,扩大产地加工创新能力,鼓励在净选、切制、干燥、分级、保鲜、提纯等环节引进先进技术,对引进重点成套装备投入超过200万元的新建或技术改造的中药材产地加工创新项目,且中药材经营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重点成套装备投入额5%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产地加工场所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扩大产能,对新增产能500吨以上的扩能项目,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开发新产品,对新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快推进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认定,对新获批国家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每获批一个,给予企业0.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推动中药材研发标杆企业和头部企业来巴设立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对落地巴中并投入生产且生产性设备投入超过1000万元的中药材提取研发企业,按该企业中药提取物年产值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四)鼓励动物及矿物中药材发展。鼓励按要求进行药用动物养殖与药用矿物开采,获得养殖与开采许可且经营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动物及矿物中药材加工销售,对年加工量超过500吨的加工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健康产业发展。对新获得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功能性化妆品批准文号的企业,其获得上述批文的产品在本地投产并上市销售1年,未出现质量、安全等相关事故,累计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每个产品给予企业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巴中注册、备案生产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功能性化妆品,单品种年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生产销售药饮、药膳、药膏等中医药衍生产品,对经营收入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二、发展化学药及生物制剂
(六)支持化学药及生物制剂生产。支持原料药、仿制药、生物制剂生产,对落地巴中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化学药及生物制剂生产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树立品牌形象,进行大品种生产,对单个制剂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医疗器械扩能增值
(七)支持医疗器械生产。深入实施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对受托生产首次注册医疗器械的企业,按委托生产合同年度实际执行额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开展重点医疗健康成套装备融资租赁服务且合同年度实际执行额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实际执行额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
四、鼓励兽药产业突破
(八)鼓励兽药生产。在巴中注册建设厂房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且取得GMP证书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生产企业通过自主研发或联合研发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一至三类的兽药新品种并在巴中市范围内投产的,每个品种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从市外转让保护期内的一至三类兽药新品种,取得兽药批准文号,并在巴中市范围内投产的,单个品种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中药材替抗产品研发加工,对研发成功,并在巴中市落地生产的中药材替抗产品,每个产品给予研发主体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科研创新
(九)鼓励新药与医疗器械研发。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市转化的新药,按完成个数给予拥有所有者权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对取得一类新药的,单个品种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取得二类新药的,每个品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取得三至四类新药的,每个品种给予20万元奖励。对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产品的(不含二类诊断试剂及设备零部件)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支持科研平台建设。鼓励企业建立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产学研创新平台。对企业新设立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省级2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设立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基地),给予10万元奖励。我市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的有关研发机构(平台)建设,参照上述奖补标准执行。对建设医疗大数据临床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测中心、转化医学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5%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支持创新成果转化。对在本市落地生产、结算,并且持续生产时间不少于3年的,一类新药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二类新药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仿制药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中药经典名方复方制剂给予单品种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三类医疗器械给予单个品种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鼓励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本市药品现代物流企业作为区域总代理销售已上市的一至二类新药,对合同销售期限不少于3年的,给予单个品种20万元奖励。
六、壮大市场经营主体
(十二)支持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对新进入规上(限上)统计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生物医药企业经营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25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生物医药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中药材农民合作社称号的专业合作社,分别给予基础设施提升改造费用10万元、5万元奖补。
(十三)支持企业上市。持续推进生物医药重点企业增资扩能和提档升级,提升智能化、数字化和节能减排水平。对注册地在巴中市域内的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申请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给予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在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上市的企业新迁入巴中,自迁入之日起一年后给予5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企业新迁入我市,自迁入之日起一年后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培育管理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加强龙头企业招引
(十四)生物医药企业的招引。相关政策措施参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高水平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巴府发〔2022〕2号)执行。
八、支持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区
(十五)支持各县(区)建设生物医药产业园区。鼓励全市生物医药企业迁进生物医药产业专门园区集聚发展。对投资在园区的重大生物医药项目,生产设备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生产设备投资额1%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租赁园区现有厂房生产的生物医药企业,3年内,每年给予当年5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落地园区的生物医药配套企业,给予生产设备投资额1%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强化医保支持
(十六)加大医保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力度。全面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5号)要求,将中药饮片纳入医保甲类药品管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医保乙类药品管理,做好医保药品目录动态维护工作。
十、畅通市场交易
(十七)推动中药材交易市场与药品(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建设。鼓励建立中药材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年总销售额达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一次性奖励市场运营方20万元、40万元、80万元。对交易市场入驻商户,3年内,每年给予当年50%的租金补贴,单个经营主体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企业建设药品(药材)仓储物流基地,对新评定为5A、4A、3A、2A级称号的医药物流企业,且用于医药仓储物流面积高于2000平方米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八)鼓励企业扩展销售渠道。鼓励企业建立线上交易平台,对单个销售平台年销售额超1亿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中标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且采购金额超过1亿元的品种,给予采购金额1%的奖励;对新取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日本药品医疗器械局(PMDA)、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机构批准,获得境外上市资质的药品(含原料药)和医疗器械,每个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
本政策措施涉及的奖励、补贴、补助等政策的落实主体为同级受益财政,本政策措施所述金额除明确为外资币种外的均为人民币。本政策措施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物医药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本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政策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本政策措施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招商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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