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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2019-07-16 10:09

一、对新引进投资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且完成总投资50%以上的工业项目,分别按30万元/个、50万元/个、100万元/个、200万元/个、500万元/个的标准奖励项目所在县(区)或园区,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对新引进投资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及以上,且完成总投资50%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产业项目,分别按20万元/个、50万元/个、100万元/个的标准奖励项目所在县(区)或园区,用于支持服务业企业发展。

二、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采用先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进行技术改造,且在当年完成竣工验收的工业项目,按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50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以50亿元为基数,年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10亿元,一次性奖励企业100万元。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以10亿元为基数,年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10亿元,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四、对市级及以下年贡献额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市级及以下年贡献额500万元及以上且年净增额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奖励企业管理团队30万元。

五、对主导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工业企业,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的工业企业,每个标准一次性补助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六、对引进战略投资者或实施兼并重组后,产值、税收仍留在眉山的工业企业,其新增增量部分,连续三年按照对市级及以下贡献额地方留存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将总部迁入本市且全部市外分支机构(3家以上)均结算在本市的限额以上服务业总部企业,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首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本土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全部市外分支机构(3家以上)结算在本市且市外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达到1亿以上的,首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总部在市外的服务业分支机构单独成立法人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的,首次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七、支持工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企业研究与开发支出300万元以上且实现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产业化应用的,按研究与开发支出的30%奖励企业,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对非服务业企业实行主辅分离单独成立研发、销售、物流等服务业企业并纳入限额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给予该服务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八、对认定为省内和国内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并列入《四川省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公告》的产品,在有效期内实现销售(租赁)收入的,根据首台套产品(首批次、首版次)申请年度实际销售总额的2%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九、支持工业企业进行智能化改造提升,对先进设备和技术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实际投资额的5%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对企业建设工业云及工业大数据创新应用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一、对实施节能节水、治污减排等清洁高效技术改造的工业企业,年节约用水5万吨以上的,按5元/吨补助企业,年标煤节约量在1000吨以上的,按200元/吨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二、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且能耗指标达到国内行业领先水平、对市级及以下年贡献额2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照企业电价0.45元/千瓦时,气价1.65元/立方米,超出部分给予电价、气价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三、鼓励和支持企业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平台建设、标准认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开展技术创新、智能制造试点示范的,开展协同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认证的工业企业,分别按市级30万元、省级50万元、国家级100万元的标准奖励企业;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工业企业,分别按100万元、300万元标准奖励企业;对列入省级、国家级两化融合试点工业企业,分别奖励企业30万元、50万元,通过两化融合贯标验收后再分别按20万元、50万元标准奖励企业。对新创建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四川服务名牌的服务业企业(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

十四、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100亿元、150亿元、200亿元、250亿元、300亿元的县(区)或园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以300亿元为基数,年主营业务收入每新增50亿元,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

十五、附则

(一)本政策适用于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市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项目以及列入我市梯次培育的重点企业。

(二)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三产办、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工业所涉及的奖励、补助资金在市工业发展资金、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下达的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列支,现代服务业奖励资金在市三产发展资金中列支。

(三)本政策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政府三产办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不再作为适用依据。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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